含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配电网调度原则
接入配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按照容量和电压等级,遵循分散布置、分层控制、分级调度的原则,其运行应按当地电力部门批准的运行方案实施,当地电力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运行和控制。具体运行控制要求如下:
1)接入配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能向配电网输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的电能,且不影响配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2)参与功率调节的分布式光伏应安装有功功率控制系统,具备有功功率调节、远程控制和就地控制功能,能够执行电网调度部门远程发送的有功功率控制命令,调节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有功功率输出,分布式光伏的最大输出功率及功率变化率应符合当地电力部门批准的运行方案,保障配电网在故障和特殊运行方式时系统的稳定性。
3)分布式光伏投运前应根据接入配电网的不同运行方式合理配置无功容量,使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功率因数在合理的范围内。
4)需要进行电压调节的分布式光伏应具备无功功率调节能力,能自动调整无功功率,保证功率因数在合理范围内,改善配电网的电压水平。
5)分布式光伏接入点的电压正弦波畸变率和注入配电网的谐波电流不得超过gb/t 14549的规定。当分布式光伏接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接入点电压正弦波畸变率超过标准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退出运行。
6)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电压波动、闪变及三相不平衡度不得超过gb/t 12326、gb/t 15543的规定。当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接入点的电压波动、闪变及三相不平衡度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配电网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退出运行。
7)计划孤岛(以微电网形式接入)的运行方式应按照电力部门的调度运行方案执行。在非计划孤岛情况下,接入配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在2s内与配网断开,电网调度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控制分布式光伏的退出。
8)接入10kv配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在电网调度机构发出指令后方可并网运行,同时应及时记录并上传检测信息给电网调度机构。
对于含有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配电网调度管理,在常规人员调度管理的基础上可通过建立配电网自动化管理系统,来提高配电网运行管理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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